全国汉传佛教寺院住持任职退职的规定 2015/3/1 作者: 来源: 第一条 根据中国佛教协会制订的《全国汉传佛教寺院管理办法》,为加强寺院的管理和建设,摄受僧众,令正法久住,特制定本规定。 第二条 全国汉传佛教寺院住持(以下简称寺院住持)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和资格:爱国爱教,遵守法纪;勤修三学,戒行清净,办事公道;有相当组织领导能力;具有高中以上学历或同等文化水平,毕业于中级以上佛教院校或具有同等佛学水平;年龄三十周岁以上,戒腊十年以上。 第三条 寺院住持的产生必须贯彻民主协商、选贤任能的原则。寺院住持,由当地或上级佛教协会主持协调,经本寺前任住持及两序大众协商推举,报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佛教协会(以下简称省佛教协会)审核同意后礼请之。 全国重点寺院及国内外有重大影响的寺院住持人选,由省佛教协会征求中国佛教协会意见后礼请之。 第四条 寺院住持每届任期三年,连选可连任,连任不超过三届。 七十周岁以上的僧尼,除特殊情况外,不新担任寺院住持。 住持在任期内因年老体弱,不能主持寺务、领众熏修者,可提前退居。寺院住持原则上不兼任。 第五条 免除寺院住持职务,须经省佛教协会审核同意。免除全国重点寺院及国内外有重大影响的寺院的住持职务,由省佛教协会征求中国佛教协会意见后免除。 第六条 任免寺院住持,均须事先商得相应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。 第七条 住持对外代表常住,对内统理大众。凡重要寺务,由住持召集班首和主要执事及有关负责人员举行寺务会议,集体讨论决定。寺院如确需设立寺务委员会,主任须由住持担任。 寺院住持必须以身作则,领众熏修,维护常住,摄受大众。 第八条 住持退职后,由所在寺院及地方佛教协会妥善安排。 第九条 本规定由中国佛教协会负责解释。 第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。 中国佛教协会 2000年9月15日 上一条 全国汉传佛教实行度牒僧籍制度的办法 下一条 从戒律看原始僧团的管理体制 相关文章 热门文章 解读2015政协报告中宗教领域的六大重要变化 湖北省荆州市章华寺定于2015年冬季传授三坛大戒的通告 语言的困境和美学的使命—庄、禅语言观的现代观照 心物冥一中的庄、禅精神-陶潜王维比较论 唐五代小说中的释道关系 试论汉译佛经对中古道经文学的影响 维特根斯坦的“语言游戏”说 佛堂布置 寺院管理制度:僧伽制度 佛教的戒律观 禅宗寺院的佛教清规 《百丈清规》及其历史与现实意义 略论丛林清规 《百丈清规》初探 从戒律看原始僧团的管理体制 相关评论 我要评论 点击获取验证码 中国佛教功德网 Copyright © 2009-2015 版权所有 鄂ICP备15001897号 电脑版 手机版